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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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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1994-05-11 来源: 作者: 字数:857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计价508号《关于发布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现行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依现行劳动定额管理分工,凡按规定应执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的工程,由地方劳动定额管理站收取;凡按规定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专业工程劳动定额管理站收取。同一工程,地方和部门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二、 定额测定费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劳动定额站因财政未拨给事业费,按规定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列在工程间接费项下,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管理等开支,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挪用、挤占。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劳动定额站,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执行工程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 对劳动定额测定费的使用应切实贯彻勤俭的方针,严格各项开支,节约使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定额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建设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纳部分测定费,用于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的编制与修订等工作。 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劳动定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劳动定额(造价)站(处),部内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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