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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1-28 来源:桂造价函〔2013〕6号 作者: 字数:1230

关于中房碧翠园A组团有关住宅楼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6号

 

桂造价函〔2013〕6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房碧翠园A组团A-4、A-7、A-10、A-13、A-16、A-19住宅楼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来函收悉根据2012年10月30日协调会上甲乙双方的意见和会后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应属固定单价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理由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09字035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第23.2条中的⑴~⑹均为对“固定综合单价”的约定,非固定合同总价的约定。
(二)《施工公开招标文件》(标书编号:ZB090118,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8条规定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价格是固定综合单价。第8.1.2、第8.1.3、第8.1.4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的规定,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总造价均固定,也未规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在结算时不得调整。
二、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和招标文件第8条规定,该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
三、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和《08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第3.1.2条规定,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若因该工程实际工程量远超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导致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超出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数量,超出部分材料费应由发包方承担。甲供材的采保费应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的“附表一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率表”规定计算。
五、因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影响工程中间计量和工程款支付,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导致人工、材料涨价而增加工程造价,工期延误和增加的工程造价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若承包商依据发包人即将修路的推断编制该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方案并中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并未修路,致使承包人改变施工组织方案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应由承包商负责。
七、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和监理方对设计图纸理解错误,并发出错误指令,致使承包商施工中多安装钢筋,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八、若该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发包方事先拟定并在发包方的工程中重复使用的条款,相应条款发生歧义,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解释。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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