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定额解答
新闻时间:2013-01-31 来源:桂造价函〔2013〕10号 作者: 字数:433

关于南宁市凌铁水厂技改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3]10号

 

桂造价函〔2013〕10号
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南宁市凌铁水厂技改工程使用吊车代替井架增加工程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该工程增加了非合同范围内原有旧建(构)筑物基础拆除,根据合同第13.1.1条第(4)款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予顺延,在此情况下,为保证施工进度,你司提出使用吊车代替井架的施工方案,并得到业主、监理认可,同时签证确认了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数量。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可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月31日
点击数:2639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