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定额解答
新闻时间:2013-07-10 来源:桂造价函〔2013〕35号 作者: 字数:206

关于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1#系部教学楼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3]35号

 

桂造价函〔2013〕35号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1#系部教学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该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2个月,致使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相关费用损失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7月10日
 
点击数:3375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