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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4-12-31 来源:桂造价〔2014〕48号 作者: 字数:815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桂造价[2014]48号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 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本身、基坑抽水、服务于工程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围挡等)的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详见费用定额规定)和施工设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台风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清理、修复工程和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看管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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