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定额解答
新闻时间:2015-01-13 来源:桂造价函〔2015〕1号 作者: 字数:774

关于华银铝工程结算问题的回复

桂造价函[2015]1号

桂造价函〔2015〕1号

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华银铝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设备运输问题。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其价格中已包含运到工地现场的运费, 材料和设备的运输费用不得另行计算。但因现场场地窄小或存在障碍,需要二次装卸运输时可按实际签证计算二次搬运费。对于业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如业主不能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设备不能供应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要施工单位另行运输的,可以计取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关于超高增加费问题。超高增加费按操作高度计算,操作高度一般是指安装物离楼、地面的高度。对于来函提到的工业管道工程在有围护结构的走廊上或超过20米高的楼层上操作,不计算超高增加费,但可调整相应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可根据现场采取的施工方案换算定额中的垂直运输机械。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113日   

点击数:3464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