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新闻时间:1994-03-26 来源: 作者: 字数:590

关于调整市政工程机械台班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93)14号文件的精神和两委一行桂建标字(93)第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南宁市两委一行对一九九二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南宁市单位估价表》的机械台班费进行了测算,经我两委一行审核、确定,我区市政工程机械台班费按南宁市单位估价表的机械费为基数调增,调增率详见附表(调整内容包括:机上人工,折旧、大修理、经常修理费,养路费),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凡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均按原规定执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未办理竣工结算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南建标字(1993)第2号文的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件:附表 抄 送:区标准定额站,各地、市建委、计委、建行,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区建委建管处、办存
点击数:4627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