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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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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179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各县电业公司:
    当前我市正面临严峻的电力供应紧缺形势。为维护正常有序的供用电秩序,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电力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和开发区实行有序用电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和开发区要在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有序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好有序用电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的各项规定。
    (二)各县、区和开发区应组织成立相应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按全市统一要求配备专门的用电监督检查人员,制定有定期、定量要求的监督检查方案,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好有序用电监督检查。
    (三)在实行分片限电期间,各县、区和开发区每周按要求将用电监督检查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因辖区用电户不严格执行有序用电管理导致拉闸限电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供电企业实行有序用电的监督检查
    (一)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二)各供电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用电指标,提出本网区月度电力用电安排计划或调整意见,报同级经委(经贸局)批准执行。在计划用电指标分配和安排时,要按照“保重点、保稳定、保发展”的原则,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和党、政、军、医院、监狱、车站、学校、城市供水等重要单位用电;优先安排强优企业和重点企业用电;合理安排其它用电。
    (三)在计划限电期间,供电企业每天按要求将拉闸限电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同级经委(经贸局)。
    三、进一步加强对电力用户实行有序用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电力用户实行有序用电监督检查的领导。由市经委统一制发《电力监督检查证》,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从市经委、各县、区,开发区和电力企业中派出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三)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处以中止供电处罚,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热线4992924,处理市民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投诉。
    (五)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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