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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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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6012

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梧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使我市文明单位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为梧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双拥城、国家级卫生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梧州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5日

    
梧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含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经过单位申报,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和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机关命名的先进单位,是衡量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创建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领导干部自觉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勤政廉政,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认真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依法经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经济效益好,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好。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教育和文明市民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重视智力投资和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广泛深入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形成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军警民共建、社区共建活动,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民主与法制建设效果显著。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状况、工作生活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事故发生,无“黄、赌、毒”丑恶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标均达标。
    (五)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好。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做到环保达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落实。单位庭院及宿舍楼内外环境整治达到爱国卫生先进青年单位标准。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达到绿化合格单位标准。
    (六)计划生育工作好。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计划生育不达标;
    (三)治安防范措施不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达标;
    (四)责任心不强,发生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
    (五)卫生、绿化、除四害、环保工作不达标;
    (六)军地关系紧张,发生影响军民关系重大事件。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七条 开展创建文明县(市)区、乡(镇)、行业、单位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应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干部群众,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第九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院楼、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实现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化管理。
    第十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各行各业,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窗口”行业,都要根据自身特点,普遍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使干部职工文明素质普遍提高。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村镇,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壮大集体经济,为广大农民服务。要抓好计划生育、节约土地、环境建设等工作,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做好科学文化普及和扶贫工作。
    第十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增加投入,注重办好事、办实事,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生活、文化、环境基本设施等硬件建设。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包括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驻市区直、中直机关单位,驻市部队连以上(含连级)团以下(含团级)独立驻防单位),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由市、县两级命名。凡申报文明单位的,需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和填写文明单位呈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逐级上报审批。属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的,经由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合格后报请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要在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经主管系统和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考核同意后,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命名的文明单位,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命名采取升级进档制。市级文明单位,在县级文明单位中推荐。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在连续两届(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中推荐。国家级文明单位在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
    第十七条 凡申报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文明单位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命名机关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牌匾既是荣誉的象征,又是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标志。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和文明单位命名满四年未被重新命名的,其荣誉牌匾不得再悬挂。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当年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在职职工相当于半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奖金;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在职职工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奖金。奖励资金来源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被命名和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将其创建文明单位的实绩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档案,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的年度考核,委托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单位标准和考评细则,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材料、申报表、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情况反映等。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讨活动。
    (五)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每年复查一次,定期和不定期、自查和互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检查情况存入档案。文明单位要加强自我管理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要认真填报“年度报告表”上报管理部门。不按时填报和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命名满四年时,没有重新申报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级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撤销的文明单位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二年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撤销其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或改变名称及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文明单位已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由命名机关宣布终止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系统的文明单位(村镇)管理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2年颁发的《梧州市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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