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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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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2564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以下简称规范年活动),为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好规范年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年活动的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把我市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纳入法制轨道,约束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明确制定权属、规范制定程序,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公开查阅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达到优化我市政务环境,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活动年的内容
    (一)依据《规定》,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清理制定主体。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原以柳州地区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仍需执行的,应按《规定》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清理文件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制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如有上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删除或废止。
    (二)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落实四项制度。一是文件起草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完成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调研、意见征求、意见分歧协调、撰写制定说明等项工作。二是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的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应当在文件草案提交审议前,完成该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是集体审议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四是发布制度,依法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四个制度,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30日内,依《规定》报送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承担备案或报送备案工作,定期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有错必纠。
    三、规范年活动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把学习《规定》作为今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来安排,政府要举办培训班,政府法制部门要承担培训工作。要组织政府各部门中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集中学习,使他们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要求,夯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
    (二)以制定机关为规范年活动主体,全面开展活动
    1、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要求进行清理,需保留、修改或废止的,由制定机关决定。凡须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备案。各行政机关在2006年7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政府于2006年9月将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2、本通知下发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未按《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加强领导与监督
    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开展规范年活动作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确保规范年活动取得实效。
    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由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规范年活动。
    按照自治区的布置,我市今年底将对本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在全区通报。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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