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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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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351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西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到200年末基本实现县县通二级以上公路的目标。据测算,完成县县通二级公路4356公里,需投资112亿元,大部分建设资金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为改善项目建设条件,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
    县县通二级公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总体目标:到2001年底全区实现50个以上的县城通达二级以上公路,2005年未实现90%以上的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最终将于2010年末实现全区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
    到2000年末,我区二级公路总里程已达2628公里,有以下38个县城(县级市)通二级以上的公路:上林、宾阳、隆安,鹿寨、来宾,钟山、贺州、富川,平果、田东、田阳、百色,河池、宜州,邕宁、武鸣,柳江,柳城,临桂、永福、阳朔、灵川、兴安、全州、恭城,苍梧、藤县、岑溪,兴业、北流、容县、陆川、博白,灵山,合浦,东兴,桂平、平南。
    到2001年未,将实现以下14个县城通二级公路:横县、天等、大新,忻城、合山、象州,环江、南丹、天峨、罗城,荔浦、灌阳、平乐,蒙山。新改建二级公路1128公里。
    计划到2005年末,解决以下24个县城通二级公路的问题:扶绥、崇左、龙州、凭祥、宁明、 马山,武宣、融安、融水、三江、金秀,靖西、那坡、德保、凌云、乐业、田林,东兰、都安、大化,资源、龙胜,浦北,上思。新改建二级公路约2153公里。
    规划到2010年末,解决昭平、隆林、西林、 巴马、凤山等5个县城通二级公路的问题,最终实现全区所有县城通二级公路。需要新改建二级公路约1075公里。
    二、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作为整体项目,统 一组织,统一实施,统贷统还
    具体项目统一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办理项目开工建设规定的各种手续、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和收费还贷。
    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县县通二级公路作为整体项目,统一核算, 统贷统还。资本金按交通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自治区安排,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实行统一的收费还贷政策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项目收费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降低收费成本。经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设置收费站点50个,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
    凡因县县通二级公路设新站而必须撤旧站的,旧站的债务由新站承担;凡列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达不到设站条件的,其还贷任务由符合条件的站点统一负担。
    各收费站必须做到精兵简政,所需人员按业务量情况配置,收费站人员应实行聘用制。
    新设收费站点与公路(含独立桥梁)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通过交工验收并正式通车后,收费单位向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申领《路桥通行费收费许可证》,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凭证开始对过往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其验收里程按附件2规定确定。收费期限自各项目交工验收建成通车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贷款还清后,即撤销所有收费站点。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还贷情况进行监管。 如到期仍不能还清贷款的,根据决算报告的投资贷款额、车流量、实际收费收支情况和车主负担能力等因素,经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延长的收费期限。由于物价指数和车流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收费期间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按现行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
    所有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简化为仅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阶段设计文件。路线全长50公里及50公里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50公里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50公里以上及路经重点保护区域的公路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公里以下的公路项目可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新建公路项目审批所需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抗震设防、文物调查、压占矿藏、林地占用等项评估、调查工作及报告合并与环境影响报 告评估同时进行,由自治区环镜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会审,不再单独进行审查。项目确定后,原则上各有关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各自环节有关手续办理工作,涉及的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基本沿旧路改建的项目不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不收取评估、调查及报告编制等有关费用。
    新建单跨100米以上或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和线路大桥,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五、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涉及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执行下限标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按农用地(含耕地、园地、林地、鱼塘、牧草地)每商5000元, 非农用地(荒草地、荒山、荒地等)每亩1000元支付,不足部份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由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按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识桂计法规〔2000〕501 号)规定的标准补偿总额的50%(其中房屋按100%)进行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 (市)人民政府解决。
    六、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国道、省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从县县通二级公路工程征收的有关税费,除由上级部门统收的税费外,其余可作为县(市)人民政府出资,投入到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的有关规定,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
    七、以上政策措施,仅适用在2001一2010 年内完工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统贷统还的县县通二级公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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