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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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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1514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治理整顿公私房屋租赁市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驻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管委员会、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公私房屋租赁市场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治理整顿公、私房屋租赁市场若干政策规定

    为治理整顿我市城镇公、私出租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治理,根据市政(1989)65号文以及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承租人租用国家直管公房,凡多处占房,租而不用或高价转租,由房管部门收回出租房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二、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若需将已租用的国家直管非住宅房屋,全部或部分、分柜台等分割使用形式,连同单位资产发包给本单位职工,须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仍按原租金标准即表一租金标准);若承包职工利用承租房作非独立性经营,须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联营租金计租标准(即表二租金标准),由承租人向产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非独立经营活动结束,租赁双方仍按原租赁合同租赁。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房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处以联营租金3-10倍的罚金,直至终止租赁,收回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租用单位自管房,应按市政(1989)6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承租人若将已租用的非住宅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产权人终止租赁,收回房屋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四、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若需将已租用的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作非独立性经营,有关租赁手续可按照本规定的第二条办理。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产权人终止租赁,收回房屋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五、私有住宅及非住宅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按(1989)65号文及物价、房管部门规定的计租标准办理租赁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非法租赁,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此租赁。
    六、外地来我市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当地乡一级以上政府证明和身份证,由租赁双方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双方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终止租赁,追究有关责任。
    七、公、私房屋租赁双方,凡利用出租房屋搞违纪违法活动的,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此租赁,并按房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管等法规依法处理。
    八、阳朔县、临桂县、郊区的公、私房屋租赁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非住宅用户租金标准表 (一)(略)
    公有非住宅以房定租租金标准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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