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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3333

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情况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情况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处理好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认真落实私房政策,是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这不是房管部门独力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市各单位共同努力,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居住在应腾退房的住房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住房安置和腾退动员工作。
    落实私房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在贯彻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房产局反映。然后再由房产局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情况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

    市委、市人民政府;
    从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至现在四年来,我局对“文革”期间代接管的私房大部分都按政策作了妥善处理。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影响私房政策的落实。如房源不足,目前仍有60多户业主仅办理退还产权,原房仍为租户所居住,这一部分房主意见较大;租户搬迁要求过高,安排条件好的就搬得快,否则迟迟不搬,少数租户还趁退房给业主之机多要房、要好房;部分私房业主强赶租户,强行进住租户房室,有的故意挑起事端。据统计,“文革”期间代接管房已作处理但尚未腾迁租户还需要建新房1万平方米,需资金160万元。
    我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六年间,根据中央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先后改造私有房屋1517户(间),面积300695平方米,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是在当时“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够改造起点的私人出租房屋,也纳入了改造范围,有的没按规定给被改造的私房主自留房,有些应发租息而未发租息,根据初步调查,属于不足改造起点而错改的私房有260户(件),面积约19000平方米,属于应留房而未留的70户(件)约需补留房面积3500平方米。上述两项预计需腾迁租户450户,需要建新房22500平方米,约需资金360万元。
    为处理好改造遗留问题,根据中央和区党委有关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指示精神,并按照区党委桂发(1983)20号和区城建局桂城房字(1983)04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处理外,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为使政策兑现和加快工作进度,必须落实私改遗留问题所需的资金来源,除补充发租息所需资金可由房租收入项中支付外,尚需要建住宅(包括原房屋已征购拆除,应补付征购费)作为腾退房源的投资520万元。按照区党委(1983)20号文件精神,可由城市5%工商利润留成和国家对城市住宅建设专款补助费中逐步解决。建议我市从一九八三年起至一九八五年的三年中,在城市5%利润留成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给予房管系统的住宅建设补助投资中下达专款,专用来建设落实私房政策(包括“文革”期间代接管房)的腾退房源。
    二、按规定应补给业主留房和退回原房主的错改房屋。由于改造时均为出租房,除留房部份因业主急需居住,可视房源给予优先腾房解决外,对于退回错改的房屋,原则上先退回产权,租户向业主续租使用。鉴于房屋改造至今一般都有二十多年了,业主家庭人口有了增加,原住房不够居住的实际情况,除个别业主外可在三年内分期分批退回业主使用权,未经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安排腾迁,业主不得赶走或刁难租户。
    三、关于定租问题。凡定租应领未领的给予补领;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改造的房屋领定租不足五年的一律补足五年;原定租低于20%者,按20%补发(按定租应领时间补发)。
    四、关于无起点改造问题。1964年1月13日以前对非住宅用房实行了无起点改造,一般不予变动。但对那些与房主自住相连的小量(即十平方米以下)出租房屋,如果不便于经营管理,可按以下不同情况酌情退还:
    (一)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屋,对那些改造时只出租十平方米以下而已纳入改造的房屋,如果现在使用性质已经改变为住宅用房,可将原房退还业主。现在仍为非住宅用房,可采取国家收购的办法解决,不退房屋。
    (二)对一栋房屋中,既有非住宅,又有住宅出租房,住宅用房按非住宅论,一并纳入改造的住宅出租房,如果两种性质出租房建筑面积相加不达100平方米者,连同纳入改造的住宅出租房部份可退还业主,已纳入改造的非住宅用房不得退回。
    五、凡符合国家改造政策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属国家所有,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原房业主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已经占住了的,应主动退出房屋,并交清占住期间的租金。如原业主确实家庭人口多,原留房不够住,可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房屋自然腾空的前提下给予优先承租。对不听说服教育强占公房者,要限期搬出,因此而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应依法处理。
    六、落实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腾房的,租户属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本单位有新竣工的住宅者,应按无房户优先安排。无工作单位的租户,由房管部门统筹安排,被腾迁租户应服从住房分配,不得借故拒搬,否则业主可直接向租户索回住房或向法院申诉,要求依法处理。
    七、在资金、房源紧缺的情况下,在具体审查处理落实私房政策时,应本着先后有别、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对“文革”时期代接管的先处理,“文革”以前的后处理;政策界限很明确的先处理,涉及面大的后处理;房主愿作价不要腾房的先处理,要求退还原房或要求安排住房的后处理;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八、认真抓好落实私房政策中被动迁退房的住户的思想工作,对被动迁退房的住户住房的安置,原则上按现在租户原房面积安置,如现在住房过宽的,应按照家庭人口紧缩。任何人不能借动迁腾房之机,多要房,占好房或搬一部分,两边占房。对个别动迁户不顾大局,不服从动迁安置,拒不搬出退房的,则由所在单位与房管部门强制处理,业主本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诉。
    九、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私房业主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租户,不准赶租户搬家,更不得强行进住原房,不得任意提高租金(私房租金一般不得高于公房租金标准的40%)。如业主故意制造事端,强行进住原房,由其所在单位以及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共同处理,坚决制止。如业主不听劝阻,动手打人,侵犯他人财物,故意破坏房屋,影响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按治安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应追查法律责任。
    十、房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和区、市有关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处理好私改遗留问题,凡国家拨给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专款,专项住宅,以及统建分配的专用房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住,违者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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