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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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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1994-11-01 来源: 作者: 字数:380

有关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忻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芝州集贸市场建筑工程结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工程合同的签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现行法规。一旦合同签定后,就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如在履行工程合同期间发生合同条例以外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补充合同,否则,合同条例所发生的工程费用不应计算。因此,根据你请示报告中提到的县审计局律师事务所对该工程结算的审核意见是对的。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各地市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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