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新闻时间:1994-12-15 来源: 作者: 字数:391

关于“如何确定钻孔机台班单价”问题的答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定额中钻孔机械台班如何套价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九0年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P26中的钻孔机在编制定额时未上价,现在统一规定按P415的钻孔机126.68元/台班套价。但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桂标额字[1994]4号文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应按桂标额字[1991]第23号文规定计算。 如实际使用的钻孔机与定额钻孔机不同时, 一般情况下不能换算。如是设计部门要求采用的机械与定额的打桩机械不同时,需另编补充定额,不可以简单地采用换算打桩机械而不改变打桩机械台班用量的做法。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点击数:2233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