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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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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07-23 来源: 作者: 字数:668

关于桂林理工大学3#科技实验楼 6#公共教学楼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及建筑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0〕29号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2010年5月28日《关于请求解决桂林理工大学3#科技实验楼、6#公共教学楼工程人工费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调整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问题: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是承包人无法预测的,因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市场材料价格风险调整原则及调整方法中规定,市场材料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涨或下跌超过15%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调整方法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当时《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精神,桂林理工大学3#科技实验楼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桂建标字〔2008〕5号文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林理工大学6#公共教学楼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签定的施工合同,符合桂建标字〔2008〕5号文的规定应给予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2010年元月20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学生公寓和教学实验楼工程项目结算有关问题召开过协调会,该协调会会议纪要(市住建阅〔2010〕4号)公正合理,符合有关计价文件和定额的规定,请各方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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