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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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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12-13 来源: 作者: 字数:837

关于玉林市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67号

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玉林市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我站组织建设各方(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召开了协调会,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若该工程结算方式为"根据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计价规定、玉林信息价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批复采用'按实结算×中标系数'方式作为本工程的结算计价方法"的情况属实,且合同文件无其他约定,根据定额规定应按以下方法来处理:
    一、提前竣工增加费计算问题:若该工程比国家定额工期缩短了15%以上的情况属实,根据定额规定,应计算提前竣工增加费。
    二、主体育场看台模板及支撑计价问题:若来函所述情况属实,可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实事求是计算摊销量。
    三、该工程主体育场钢结构,根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文件,发包方于2006年4月明确由承包方承建,该分部的深化设计图纸于2006年8月底才全部定案,2006年10中旬开始进行钢结构的施工。根据定额执行时间的规定,该工程钢结构部分可以套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统称"05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计价。
    四、钢结构油无机富锌漆+氯化橡胶漆,"05定额"缺项,可参照安装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计价。
    五、《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号)的执行问题,请向发文机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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