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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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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1-06-03 来源: 作者: 字数:790

关于广西南华糖业集团办公大楼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1〕28号

广西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广西南华糖业集团办公楼工程旋挖孔灌注桩等工程造价的咨询函收悉,我站组织了建设各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并到现场进行了察看,根据各方阐述的意见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现场察看的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缺项,请你们提交相应的资料,我站给予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二、该工程土方开挖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施工中,发生现场实际情况与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不符、基坑周边管线资料不全、施工方案改变等合同条件的变化,并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因此该工程土方开挖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三、土方填埋场收取的土方弃置"泥口费",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该费用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其他费用中,属于业主承担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至于业主已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而未得到弃土场地,应由业主另行协调处理。清理该工程土方施工撒漏在施工现场和周边道路的土而发生的环境处置费已包括在环境保护费和文明施工费中,不得另计。
    四、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产生的抢险费用,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发承包商应按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分担该费用;鉴于抢险情况特殊,有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五、该工程基坑支护图纸中的"土钉锚杆",根据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应按锚杆套定额计算。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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