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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2-04-05 来源: 作者: 字数:160

关于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层住宅楼安装材料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2〕9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层住宅楼安装材料问题请示》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程联系单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应视为有效,工程结算时应根据签证的材料价格结合工程实际使用进行结算。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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