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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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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11-09 来源: 作者: 字数:593

关于南宁市定津路罗文大道-沙井大道K1+520-196.813段工程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58号

南宁市富宁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定津路罗文大道-沙井大道K1+520-196.813段工程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来函提供的施工图,有关"南宁市定津路罗文大道-沙井大道K1+520-196.813段工程路基清淤后,用片石嵌杂砂石回填"清单项目设置,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D中编码为040103001的项目规定进行编制,项目特征描述要注明填方材料品种及回填材料的比例,计量时按设计图纸尺寸以"体积"为单位计算。但由于该工程招标时业主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有误,把应设置为040103001001"片石嵌杂砂石回填"清单项目分解为040202001001"路基换填片石"(计价规范中实际该清单编码对应的名称为"强夯土方")和040202008"路基换填杂砂石"(计价规范中实际该清单编码对应的名称为"砂砾石道路基层")两个清单项目,导致无法计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第九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核实的义务。因此,该清单项目应重新设置和报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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