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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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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08-09-16 来源: 作者: 字数:395

关于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工程造价如何调整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台、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关于咨询广西区气象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造价调整办法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们双方反映的情况,该工程实际为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包干的承包合同,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以及人工费大幅上涨,应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调整。
    一、建筑材料的调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人工费的调整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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