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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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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08-10-10 来源: 作者: 字数:191

关于如何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
    你单位《关于对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工程建筑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调整的办法,可以参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2006〕61号文第22条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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