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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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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08-10-10 来源: 作者: 字数:399

关于和顺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64号

广西柳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顺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请示》已由自治区建设厅批转我站处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于2005年11月18日发出招标文件。距2005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号)已延后33天,实际开标时间已超过2005年12月,已属桂建管字〔2005〕83号文调整的范围,项目业主理应考虑按桂建管字〔2005〕83号规定执行新标准,但实际未执行;另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也未提出应执行桂建管字〔2005〕83号文,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建议承发包双方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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