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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05-13 来源: 作者: 字数:404

关于市场材料价差计算方法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15号

广西瑞真咨询有限公司金洲分公司:
    你司2010年4月28日《关于竹溪苑小区B1、B2、B3标段材料价差结算方法存在争议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竹溪苑小区B1、B2、B3三栋楼均为可调价格合同,由三个施工单位承建,合同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目前在结算中。
    由于该工程为可调价格合同,采用的是2005年以前的广西定额,因此,其价差的调整计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市场材料价格与定额材料预算单价之差进行计算。即:材料价差=(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加权平均价-定额材料预算单价)×合同工程量×(1+税规费率)。同时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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