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0〕23号
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如何确定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请示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协调会上发承包双方阐述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的包干内容。若该工程施工合同无其他变更文件,且甲乙双方无法就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15条和《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的约定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人工费。
二、该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15条的有关约定,该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可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人工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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