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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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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06-17 来源: 作者: 字数:524

关于贵港市联邦国际二期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0〕23号

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如何确定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请示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协调会上发承包双方阐述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的包干内容。若该工程施工合同无其他变更文件,且甲乙双方无法就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15条和《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的约定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人工费。
    二、该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15条的有关约定,该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可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人工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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