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08〕71号
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交通质量监督站业务楼工期顺延和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召开协调会的情况及各方反应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2007年8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发包方2007年9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年10月24日签发开工令,实际开工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责任应由发包方负责。
二、合同内容以外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等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方负责,工期应顺延,具体顺延的时间应由发承包双方和监理方实事求是核定。
三、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延迟开工和延误工期,造成该工程材料涨价,应由发包方承担。
四、因发包方的责任延迟开工和延误工期造成人工费增加,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有关规定调整。
五、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延迟开工和延误工期造成工伤保险费(规费)的增加,应按《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规定计取。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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