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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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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0-09-20 来源: 作者: 字数:762

区监察厅职工住宅楼A标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46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2010年9月15日的《关于区监察厅职工住宅楼调整人工费、地下室土方及砂垫层结算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人工费调整问题:该工程为2007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竣工时间为2008年12月,实际竣工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何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文进行调整。因此,该工程适用于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的规定,请甲乙双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二、砂垫层问题:由于图纸有该项内容而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部分内容,即清单描述不清,因此在投标和编制上限控制价时都无法计算该部分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文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该砂垫层属漏项应予补充计算。
    三、土方工程量增加问题:由于地面标高的现场确定和砂垫层的增加使得原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挖土深度发生变化,挖土工程量增加,该项内容属设计变更。请甲乙双方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四、正压送风系统工程问题: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项内容,实际施工时要求增加,因此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文规定,漏项的部分应予补充计算。
    建议: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具体调整的内容。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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