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08〕77号
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
你司2008年9月16日《关于广西红林大厦钻孔桩工程量计算的函》收悉,根据你司单方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桩工程量依据三方(甲方、施工、监理)验收记录按实计算。
二、桩超灌部分应计入桩长。
三、计算圆桩体积时,参数π应以整个π值计算,汇总工程量按定额的有关规定。
四、钢材、水泥结算单价按合同约定,即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当时当地的材料单价为准进行钢材、水泥差价增减(含运费、税费)(详见《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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