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造价信息网
联系我们 帮助
站内搜索:
成果文件报送管理系统 广西造价协会会员服务电话
0771-5856616 (法定节假日休息)
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定额解答
新闻时间:2008-11-13 来源: 作者: 字数:351

关于广西红林大厦钻孔灌注桩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77号

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
    你司2008年9月16日《关于广西红林大厦钻孔桩工程量计算的函》收悉,根据你司单方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桩工程量依据三方(甲方、施工、监理)验收记录按实计算。
    二、桩超灌部分应计入桩长。
    三、计算圆桩体积时,参数π应以整个π值计算,汇总工程量按定额的有关规定。
    四、钢材、水泥结算单价按合同约定,即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当时当地的材料单价为准进行钢材、水泥差价增减(含运费、税费)(详见《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点击数:2429
[ 打印当前页 ]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