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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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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2-05-28 来源: 作者: 字数:444

关于中隐路改造一期三标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2〕14号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桂林市中隐路改造一期三标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约定:“承包方要承担施工过程的一切风险,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随工程量的增减及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即该工程如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其材料价格不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受阻等原因,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比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延迟了一年,且超过了原合同竣工日期。这类非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时间延后,进而导致材料价格较合同约定施工期上涨是可以调整的。调整办法为:调整的材料价差=实际施工期间当地材料信息价-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当地材料信息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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