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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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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7-02 来源:桂造价函〔2015〕24号 作者: 字数:688

关于北投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5]24号

桂造价函〔2015〕24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投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增加土石方运费及泥口费问题。该工程土石方施工期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继出台了5份关于规范五象新区弃土和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指定了土石方运输线路及弃土倒放位置,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有经验的工程师无法合理预见的,根据《北投大厦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11.2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9.2.1条的规定,该工程由此增加的土石方运费及泥口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文件和实际发生情况确定。
    二、锚索综合单价问题。
    1.单管高压旋喷扩孔锚索清单项目,该项目采用新工艺施工,投标报价已综合考虑钻孔及扩孔费用,若项目特征描述没有变化,结算时按原投标的综合单价执行。
    2.入岩锚索清单项目,经查实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均按入岩及不入岩部分进行组价,若项目特征描述没有变化,结算按原投标的综合单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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