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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1 来源:桂造价函〔2015〕30号 作者: 字数:551

关于桂林市莲花塘社区安置点项目A25#地块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30号

桂造价函〔2015〕3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桂林市莲花塘社区安置点项目A25#地块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函收悉。2015年7月10日我站组织建设各方在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开了协调会,根据与会各方的意见和提供的有关资料,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文件中未明确人工费是否可调整,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第四条“……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1.10的规定,该工程的人工费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规定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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