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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10-22 来源:桂造价函〔2015〕37号 作者: 字数:350

关于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Ⅱ标段定额人工费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5]37号

桂造价函〔2015〕37号

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人工费调整计算依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Ⅱ标段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5日、2014年8月5日,工程开工令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从合同签订时间及工程开工时间考虑,该工程计价应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根据桂建标〔2015〕5号文件规定,该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应按“2015年3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相关规定调整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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