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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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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6-01-21 来源:桂造价函〔2016〕2号 作者: 字数:769

关于三祺城一期二组团项目A-4地块 桩基础及下穿人行通道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2号

桂造价函〔2016〕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祺城一期二组团项(A-4地块)桩基础及下穿人行通道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工费调整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3.3约定“人工费不进行调整”的约定,计划进度日期内的人工费不得调整,但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计划进度后续工程的人工费应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养老保险问题。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 “建安劳保费”内容实质上是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8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费必须按自治区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有关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竣工结算时,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与按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得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
    三、预制桩单价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3.2约定不予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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