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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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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6-08-25 来源: 作者: 字数:527

关于南宁市五象新区堤园路市政道路工程3标段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27号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五象新区堤园路(五象大道-外环高速路)市政道路(一期)工程3标段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于2009年4月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桂建标字〔2008〕5号文执行;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桂建标字〔2011〕57号文执行。因该工程采用的计价依据是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2001市政定额”),而2013年以后我区所颁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未再对2001市政定额人工费调整作出规定。故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调整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参照我区2013年与2011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涨幅(约20%)调整人工费,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除税金外,不得计算其他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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