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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8-03-16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作者: 字数:751

江西省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 公租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为规范江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公租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有关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我省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我省鼓励各地在公租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前,提前启动配租工作,提前配租公租房租赁合同除按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住房交付日期,交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发现存在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问题,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

  我省对合同续约提出具体要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及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公租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修改)

摘自 《南昌日报》 2018.03.14 王纪洪 记者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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