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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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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8-03-22 来源: 作者: 字数:4170

关于对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标﹝201535号)要求,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协同造价管理协会起草了《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区工程造价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4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反馈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386331662@qq.com,纸质版可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219房,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评价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甘雪琴  0771-2366063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322


 

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广西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执业的自治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三)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执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开展的信用和能力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和能力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资信状况、执业质量、经营业绩、社会及行业责任、信用记录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注册资金、办公场所面积、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资质、企业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二)执业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业务质量、报送成果文件、报送业绩表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咨询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造价工程师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社会、行业责任和义务方面:包括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给员工提供保障,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党建工作,支持造价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等情况。

(五)信用记录方面:包括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四条(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二章  组织和原则

第五条(工作组织)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收集、核实、上报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初审本地区企业信用等级。

第六条(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评价依据)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

(五)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六)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准)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础分(基础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础分上按标准扣减相应分数,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础分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九条(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三等七级。

AAAAA级企业(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评价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

AAAA级企业(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评价分数在80-85分(不含85分)以上;

AAA级企业(信用好、综合能力强),评价分数在75-80分(不含80分);

AA级企业(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评价分数在70-75分(不含75分);

A级企业(信用较好、综合能力较强),评价分数在65-70分(不含70分);

B级企业(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在60-65分(不含65分)以下;

C级企业(信用较差),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

未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咨询企业不设立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评价申请)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原则上一年一次。参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3年,并具有2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每次评价统计的数据为近3年咨询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超过3年期限的数据不列入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参评企业在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平台上建立档案,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在复核中发现申报与事实不符的,每有一处扣5分;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参评资格,2年内不能申请信用评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参评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评分,评分结果需由信用评价工作组组长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可以通过座谈、电话询访等多种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设、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期内的诚信情况。

()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根据评分结果和调查情况,将参评企业的初定信用等级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建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各市上报的信用等级进行复核,并对各市上报初定为AAAAA级、部分AAA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广西造价信息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实名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公示期满后,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在公共媒体公布,并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信用等级的历次评价记录在广西造价信息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中保留,供社会查询。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评;有效期内,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参评,不重新参评的,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评价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申请复评,到期不申请复评的,其证书失效。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治区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附件1)和分支机构(附件2)分别评价、分支机构关联母公司的原则进行。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权重为总公司占80%,分支机构占20%,即: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8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20%,经评价后确定母公司信用等级。母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活动。

外省咨询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件2所规定的评价标准单独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分立)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分立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举报和投诉)鼓励社会对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的咨询企业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附件4),以及违法或违规的其他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十五条(对评价机构的监督)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此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3.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分表

 

4.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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