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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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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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0 |
二 |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10% |
三 |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
10% (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
16% |
五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6% |
六 |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
10% |
简易计税方法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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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
3%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
3% |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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