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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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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8-06-0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作者: 字数:5409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管为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6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含电子版)书面反馈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管为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处理及应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安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照“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评价依据

    第五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规则

    第六条  质安监总站每季度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于每季度开始15天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监督机构或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评价,评价以得分率计分,按40%进行折算后给予相应得分,满分40分。各市、县(区)对本辖区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每季度至少抽查一个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评分的算法如下: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应按《评价标准》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三部分内容进行评价。各部分评分表均明确了评价项目、扣分标准和评价方法。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累计扣分不足该项目应得分的,扣分按该项目应得分计算。评分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分表得分为项目实得分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权重为40%、实体质量评价权重为30%,安全生产评价权重为30%。各评分表得分按评价权重计算后,得出工程项目的评价得分。

    (三)参与评价的工程项目为评价日期以前90天内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企业的工程项目评价得分按照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

    如果一个公司参与评价的工程项目数为n个,每个工程项目的评价得分分别为X1、X2••••••Xn,每个工程项目的造价分别为W1、W2••••••Wn,那么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

`X=EQ \F(X1W1+X2W2+...+XnWn,W1+W2+...Wn)

    (四)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减去住

    宅工程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分,即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

    管理评价得分。

    如果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评价

    周期内该企业有多个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Y分,则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X-Y。

    (五)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抽取工程项目作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对象时,对该工程项目抽查的质量、安全样本应遵循随机性原则,涉及评价条款的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均应抽查到,评价项目不应遗漏;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单位工程原则上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

    第九条  为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在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对《评价标准》中与逐套验收相关的三个评价项目进行评价,即住宅工程按规定开展逐套验收情况、逐套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实行扣分制,当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扣分条款时,扣除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

    第十条  评价机构必须提前1天通知工程项目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评价时项目经理必须在场。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监督员证的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工作证件,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计入高分值扣分条款,同一事项不多次扣分。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并由项目经理在评价表签字栏上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若项目经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的“其他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依据。

    评价时项目经理无法到场的,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无法到场的,可由施工员、质量员或安全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的“其他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对施工管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确认,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

    已签字确认(含评价人员在评价表的“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评价单位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按照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价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进行见证。

 

第五章  评价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采集的评价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发现评价表的“其他事项”栏上有异议事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评价表上填写“核查意见”,若异议成立,则需在“备注”栏中对原评价表分数进行修改,减去异议事项扣分值,并让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员签收;若异议不成立,则需在“备注”栏中对原评价表分数进行修改,翻倍对异议事项扣分,此时若扣分分值超过该评价项目应得分值的,将应得分值调整为与扣分分值相等。核查后的评价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

    第十三条  记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机构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评价生效后相关纸质、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原则,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处理应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影像等资料为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行为。

 

第七章  评价及应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级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将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情况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时,应责令评价机构改正,必要时对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选择一定数量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列为层级检查重点对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加强对在本辖区内评价分值排名靠后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监督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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