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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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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4-04-09 来源: 作者: 字数:630

关于南宁市柳园路延长线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你单位关于南宁市柳园路延长线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约,价款结算时,其他措施费不应按已完工程量乘以费率简单计算,而应根据工程履约情况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计算。
        2.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有关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该工程设计变更新增的人工挖孔桩费用(截面2000×2500)可套用市政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计算。
        3.人工挖孔桩入岩工程量可按三方(施工、监理、业主)认可签证资料计算。
        4.人工挖孔桩超灌及凿除工程量可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计算。
        5.根据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第4.3.5条规定,投标报价时,可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故对于措施项目,无漏项可言。如投标时,投标人未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施工护栏措施项目并报价,结算时,一般亦不予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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