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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第4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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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4-08-14 来源: 作者: 字数:725

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总部基地一期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4〕27号

 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总部基地一期工程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双方在协调会上阐述的意见以及会后提供的有关情况说明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项目工程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搬迁,有关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二、该项目工程为招商引资BT项目,项目法人为南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法人的主管单位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5月12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项目建设协议,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6月1日,项目工程上限控制价的材料价格按2011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4期,该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土地挂牌、设计图纸及施工许可证等业主原因不能按协议计划时间开工;2011年5月30日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以上变化在开发项目建设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8月1日,项目工程上限控制价的材料价格按2011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8期。该项目从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到BT建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关协议条件已发生了变化,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条件的变化,对原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并签订合同且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该项目工程应按备案合同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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