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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4-11-10 来源: 作者: 字数:314

关于南宁市凤岭佳园拆迁安置小区7#楼工程桩基检测配合费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14〕37号

 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恒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凤岭佳园拆迁安置小区7#楼工程桩基检测道路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为配合桩基检测而修建的设施(检测桩专用车道、修筑吊车平台、静载检测桩重压平台等)费用未包括在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配合费以及临时设施费中,实际发生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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