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柳州市锦绣龙城1#~19#、23#、24#楼工程调整合同价款问题的函收悉。根据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在柳州召开该工程的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4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合同总工期为730日历天,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土建、装饰工程按200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计价,安装工程按2008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计价。但因发包方征地拆迁原因, 该工程2014年1月3日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发部分工程(6#~12#、14#~17#、19#、23#、24#楼及1#地下室)开工令,2014年8月28日施工场地全部移交完毕。该工程在签订合同到实际开工期间,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布了201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3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9.2.1规定,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201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计价的补充协议并予以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