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64号)中价协自2019年8月实施以来,对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起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价协修订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导读
修订背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64号)自2019年8月实施以来,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起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行业形势的变革,64号文的部分条款指标已无法满足市场需要。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价协对64号文进行了修订。说明如下。
修订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完善各项条款与指标,使其更为满足市场需求。
二是科学的调整各项指标设置及权重,更准确的体现出参与信用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综合实力,使评价结果更为科学合理。
主要修订内容
为了使信用评价更加灵活准确,新增动态和静态指标,可以让企业信用分数得到及时更新。新增实地核查条款,在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后,各级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时准确的反映企业信用状态。
为更科学直观反映企业整体实力,增加了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数量、职工学历以及企业业务收入的分值。
随着市场不断变化,部分指标及分值权重已不符合行业现状,无法客观准确反映企业情况,此次修订降低了此部分指标权重。
为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提高投保职业保险条款等良好行为分值。
为使各省把握评价标准一致,全国评价工作更为协调和规范,此次修订取消了各省自评价分值。
随着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64号文关于企业资质的相应条款已不适用。此次修改删除了包含企业资质内容的相应条款。
其中包括增加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各项评分指标分数的调整、增加信用修复条款、以及规范文字表述,具体可见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请各有关单位仔细研习后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盖上单位公章,于2022年3月1日下班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844203491@qq.com。
联系人:叶羽
联系方式:0771-5856616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2月9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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